一、復貴局103年9月26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333438500號函。 二、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時限等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關於公共藝術合併統籌辦理年限: 1.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二以上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案,興辦機關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爰現行公共藝術合併統籌辦理未明定辦理年限。 2. 惟「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2條亦規定:「興辦機關與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三個月內,應成立執行小組。如有特殊狀況,得報請審議機關同意展延之。」 用意即為使公共藝術設置能於合理期限內達到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之效,故合併統籌辦理時間仍不宜過久。 (二)關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文生態館增建工程」及「研究生宿舍新建工程」得否合併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1. 經查,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文生態館增建工程」公共藝術經費10.8萬元,「研究生宿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經費約200萬元,因前項增建工程提撥之公共藝術經費有限,二案合併統籌辦理尚屬合理。 2. 惟二案若差距時程過大,亦可請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將增建工程公共藝術經費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將該筆預算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爰本案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及個案情形評估後自行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