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校106年1月20日北護總字第1060000916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7條規定:「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提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興辦機關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作品,如有移置或拆除之必要者,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設置審議會者,應由文化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本案因原審議機關教育部已停止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依據前開法規,移交本部公共藝術審議會審理。 四、檢附本部103年10月7日文藝字第1033026903號函公共藝術作品移置或拆除辦理流程供參(附件1)。 五、敬請貴校撰寫本案拆除或移置計畫書,來文提送本部審議會審議。拆除或移置計畫書範例(附件2)僅供參考,務請詳加說明拆除或移置緣由、檢附作品相關資料、作品維護現況及歷程、過去管理維護計畫、原設置計畫書、徵選結果、完成報告書等歷程,俾利委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