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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函釋—108年

案名有關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之「新北市新店、樹林垃圾焚化廠整建營運移轉案」之公共藝術設置事宜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文藝字第1083033573號
說明

一、復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108年11月13日108達新字第1080000278號函。

二、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第9條第2項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爰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皆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所稱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經審視,本案為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新北市新店、樹林垃圾焚化廠整建營運移轉案」,性質屬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且投資金額為新臺幣9億1,430萬元,尚符上開規定。

四、依據建築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是故,所有公有建築物於辦理建築法第9條「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時,均應設置公共藝術。有關本案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污物處理設施,是否屬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建造工程,非屬本部權責,建議由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詢問建築法主管機關。如非屬前述建造工程部分,則無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五、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編列不受工造價百分之一限制,其應編列經費額度,宜由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與新北市政府就本案工程性質、公共藝術設置需求、原議約原則等,續予研商議定。如工程地點或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或第28條辦理,編列公共藝術費用提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或另尋合適地點辦理。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建築法第6條、第9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28條
案名有關誠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松山機場第一航廈結構補強暨營運空間調整與裝修復原配合工程」是否屬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8條所稱之重大公共工程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文藝字第1083029107號
說明

一、復誠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25日誠蓄108(19002)字第0029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而依據建築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是故,所有公有建築物於辦理建築法第9條「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公有建築物建 造工程時,均應設置公共藝術。

三、認定本案結構補強暨裝修復原工程是否屬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建造工程,非屬本部權責,建議由貴公司詢問建築法主管機關。

四、本案工程包含結構補強暨裝修復原等多項工程,倘屬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部分,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如非屬前述建造工程部分,則無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建築法第6條、第9條
案名有關內政部營建署函詢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公共藝術設置案,是否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規定直接洽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辦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文藝字第1083025071號
說明

一、復內政部營建署108年7月10日營署企字第10800530421號函。

二、林口世大運選手村因政策因素轉作出租社會住宅,由內政部營建署指示本公共藝術設置案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負責, 為公共藝術設置興辦機關,尚無不妥。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 1080019695號函表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酌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尚無不可。

相關條文採購法第40條
案名有關景茂藝術有限公司函詢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公告經費,是否應含加值型營業稅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文藝字第1083018200號
說明

一、復景茂藝術有限公司108年6月5日藝創字第000850030號函。

二、本部公共藝術官網提供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各種徵選方式簡章(參考草案),僅供參考,仍須依個案狀況調查增修內容。

三、有關徵選方式簡章(參考草案)中的標價清單總額註明未含加值型營業稅,依標價清單之營業稅項目備註所示:「開立發票者始有此項,如為個人稅賦則自行納入設置經費中」。爰此,請依個案狀況決定標價清單是否保留「未含加值型營業稅」。

相關條文
案名有關亞洲版圖創藝有限公司函詢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中公開徵選作業可否依政府採購法方式辦理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文藝字第1083017850號
說明

一、復亞洲版圖創藝有限公司108年5月31日(108)亞洲設字第1080531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並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爰文化部訂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相關辦理程序。

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政府採購法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於96年9月3日工程企字第09600345500號函示,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徵選出公共藝術設置方案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與該徵選出之公共藝術設置廠商辦理議價決標,毋需另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刊登招標公告。

四、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9月3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45500號函示影本供參。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案名有關中央研究院函詢「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興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機關認定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文藝字第1083016197號
說明

一、復中央研究院108年5月17日總務字第1080504272號函。

二、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係行政院核定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公共 藝術設置經費為新臺幣8,877萬元,本興建工程計畫建造費 為新臺幣88億7,700萬元。該工程預算總金額超過新臺幣5億元,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應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

三、前開興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審議機關部分,依據公共藝 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 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略)。未設置審議 會者,應由文化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本案興辦機關中央研究院就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負責審議,如中央研究院未設置審議會,應由本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2項
案名有關內政部營建署函詢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相關執行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文藝字第1083013573號
說明

一、復內政部營建署108年4月15日營署企字第1081065054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或第40條規定辦理。」爰此,委託廠商費用得列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

三、辦理公共藝術計畫之每一個階段中,皆可舉辦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事項,並無疑問。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六、民眾參與計畫。八、經費預算。」爰「民眾參與計畫」及「經費預算」均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之一部份,依法均應將計畫書送審議會審議。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第30條;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40條
案名有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函詢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修復工程, 是否需依文化獎助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文藝字第1083012413號
說明

一、復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年3月18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83013219號函。

二、有關文化資產修復工程是否須設置公共藝術,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本條例所稱公有建築物,係指建築法第6 條:「……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 紀念性之建築物。」,亦即所有公有建築物均應設置公共 藝術(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並未就其用途、大小、經費多寡等做特別排除,故 文化資產修復工程亦須設置公共藝術。

三、有關所詢古蹟等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時,遇有須辦理公共藝術者,鑑於公共藝術型態多元,應先確認該公共藝術是否屬下列工程行為:

 (一)倘屬古蹟等文化資產再利用相關行為之工程者依《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24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3 條規定,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原則,以保存該文化資產原有形貌為前提之下,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核准後為之,尚無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之適用問題。

 (二)倘係於古蹟等文化資產定著土地或鄰接範圍進行相關營建工程行為,而非屬該文化資產再利用相關行為者,因 涉及該文化資產風貌之保存,則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條規定辦理。

四、就文化資產修復工程辦理公共藝術案例中,可參酌「臺南地方法院」修復工程設置公共藝術案例,該案係於古蹟本體內設置,前經工程辦理單位邀集本部文化資產局審查後為之。

五、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公共藝術設置尚有下列辦理方式:

 (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略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 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第2項略以:「公有建築物或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興辦機關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建築法第6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34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3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28條第2項
案名有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函轉臺中市東區成功國民小學公函,詢問建築師是否為專業類委員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文藝字第1082005323號
說明

一、復臺中市政府文化局108年1月24日中市文視字第1080001513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排列順序,第1款為「視覺藝術專業類」、第3款為「其他專業類」,第4款為非專業之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代表,故第2款似以專業類人士較符合條文規定邏輯。另參本辦法第8條第1項審議會就專業類人士之規定,建築設計專業被列為第2款環境空間專業類之一,故第11條第1項第2款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亦似應歸類為專業類人士,法律解釋上較為平衡。

三、本辦法第11條第1項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可包含前述四類人士,而第21條第1項指稱興辦機關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或徵選小組專業類3位以上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其中專業類委員倘若僅侷限在「視覺藝術專業類」,將易造成鑑價會議委員出席人數不足而窒礙難行,且依本辦法第11款第1項法條字義得知,第1款至第3款為各領域之專業人士,均有助審核鑑價、勘驗及驗收會議等,是故本辦法第21條及第23條指稱「專業類」範疇應包含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人士。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21條第1項、第23條
案名有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函詢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計算方式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文藝字第1082003859號
說明

一、復臺中市政府文化局108年1月18日中市文視字第1080001366號函。

二、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三、倘若計算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有小數點時,依法條文字規定,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其文義係以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為最低標準,各種計算方式均不得牴觸上開規定。故以無條件進位法計算才能含括本數以上,始得符合法條定義。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
案名有關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函詢增設佈卸展專用貨梯工程採購案之公共藝術設置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文藝字第1082003845號
說明

一、復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08年1月9日臺史博行字第1083000076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而依據建築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合先敘明。

三、所有公有建築物於辦理建築法第9條、第28條「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有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時,均應設置公共藝術。

四、本案倘屬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然本案是否為前述建造工程,屬建築法主管機關權限,如非屬前述建造工程,則不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建築法第6條、第9條、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