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嘉義縣政府109年5月26日府授文藝字第1090108884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興辦機關,指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民雄鄉民雄陸橋改建工程為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發包施工且出資興建,依前揭規定,旨揭公共藝術設置案興辦機關即為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 三、前開改建工程預算為6億1,953萬4,792元,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計畫預算總金額超過5億元,係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 四、有關旨揭公共藝術設置案審議機關部分,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略)。未設置審議會者,應由文化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本案興辦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應由內政部就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負責審議,因內政部未設置審議會,爰此,本案應由本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 五、另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本案公共藝術設置經費619萬5,348元,本案倘經本部審議會審核同意,即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交由本案工程基地之嘉義縣政府公共藝術專戶統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