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年4月30日新北文美字第1100805355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包含下列人士: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法律、環境空間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 三、前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指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公有建築物」建築師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專業技師,如「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案中包含建築者,則包括其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皆應為實際執行該案並具有相關執照者。 四、本案建築師事務所指派之執行小組成員人選,依貴局所述,既未具建築師執照,又非實際參與本案之建築師,即應非屬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建築師或工程專業技師;但如該人選充分瞭解本案,並具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專業類專長,貴局或可依此款規定審酌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