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基金會113年11月6日帝基字第113123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開徵選係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另依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下稱保障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藝文徵件指機關或法人針對文化藝術之目的,以公開方式通知公眾投件,並對經評定其投件達一定標準或條件之參與者給予獎勵之行為。所詢案件採公開徵選,與保障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所稱藝文徵件性質相符。 三、保障辦法第4條規定,應尊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得要求實際創作者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惟若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則得以省略。同辦法第15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合理約定授權範圍,除有基於專用於特殊用途之需求,且預先載明之徵件條件足認供機關對象專用而具排他性者,始得例外約定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或約定取得專屬授權。另基於藝術有價、保障創作權益的理念,第6條亦載明應保障徵件參與人取得合理之對價、報酬或權利金。 四、依貴基金會提供本案契約所附「著作財產權讓與書」內容,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要求「臺大醫院健康大樓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所有參與創作須同意在創作完成時,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臺大醫院,並承諾不對臺大醫院及其授權的第三方行使著作人格權,已限制著作人依法行使著作人格權權利,該讓與書應依保障辦法第4條規定修正。另臺大醫院如在健康大樓內利用該音樂創作作品時,應透過適當方式表示創作人姓名或名稱,亦不得隨意更改音樂形式或內容,以展現該音樂作品來源與創作價值。 五、保障辦法強調合理使用與非專屬授權原則,本案徵件作品《透光尺度》既為公共藝術設置,核心理念在於實現公共藝術文化價值與創作流通之永續利用,為激勵創作者及音樂作品之創意加值利用,臺大醫院應就音樂徵件作品之利用需求及利用方式,明確約定取得非專屬授權,規範其授權範圍與條件,並以合理金額作為取得授權之對價,以達公共藝術推廣目的。倘若約定要求創作者讓與著作財產權予臺大醫院,則不僅限制音樂創作者之著作權益,亦可能影響公共藝術之長期效益。 六、據貴基金會表示,臺大醫院後續暫無對本案作品《透光尺度》於著作財產權有相關利用或活化之規劃,爰臺大醫院應評估是否取得合理之對價、報酬或權利金,並秉持尊重及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之創作權益精神,亦應審慎綜合考量辦理本案之目的、該成果之內容、可能之利用需求及利用方式等,與藝術創作者約定合理必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或授權利用。 七、另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3年11月21日智著字第11310018100號函釋,政府機關委外辦理採購時,就委外廠商(法人或自然人)履約完成之著作,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標的需求或採購金額,而得與廠商約定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或授權機關利用;為衡平創作者權益與徵選程序之公平合理,臺大醫院於辦理公開徵選企劃時,應慎為載明相關規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