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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函釋—101年

案名有關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陣地工程」公共藝術設置併案辦理疑義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文藝字第1011042134號
說明

一、復 貴部101年11月26日國飛後保字第1010007319號函。

二、貴部「陣地工程」範圍包含臺中坪林、臺中清泉崗、嘉義水上、臺南新化、高雄考潭及展東機場等六處,其中建築物造價為新臺幣17億7,770萬元。前開工程計畫預算總金額超過新臺幣5億元,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應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合先敘明。

三、有關前開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審議機關部分,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略)。
未設置審議會者,應由文化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基此,本案審議機關為本部。

四、有關函詢前開工程內各建築物公共藝術經費合併設置事宜,貴部可本權責逕行規劃適宜之公共藝術設置地點。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




案名有關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楠梓校區「水圈科技大樓、水產食品實習大樓暨潛水培訓中心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廠商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疑義乙案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文藝字第1013039100號
說明

一、復 貴校101年11月1日海科大總字第1010012888號函。

二、本案經查與 貴校101年4月24日海科大總字第1010004466號函詢內容同屬履約管理事項,應無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適用及法令疑義研析,擬請 貴校依契約及相關法令本於權責核處。

相關條文 




案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建輸變電設施之「變電所」,擬申請免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設置公共藝術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文藝字第1013039103號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1年10月29日電建字第10110077931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並未就其基地用途、是否屬開放空間等作特別排除。惟如「變電所」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規定辦理。(參見本部101年7月9日文藝字第1013025394號函)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




案名有關財團法人TVBS文教基金會認養本縣達邦國小校舍重建工程,是否適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定惠請釋示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8月21日文藝字第1013029695號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8月10日嘉縣文藝字第1010006339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凡屬建築法第6條:「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定義下之公有建築物,均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

三、本案建築物產權如非屬私人所有,自當應前開規定設置公共藝術。(參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3月20日文參字第0921106028號函)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建築法第6條




案名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執行疑義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文藝字第1013028619號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7月23日北經招字第1012164020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興辦機關應負責公共藝術設置之各項行政作業,包含成立執行小組、研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徵選結果報告書、設置完成報告書及相關送審與設置計畫執行事宜。公共藝術之設置為「公法」上之義務,應由興辦機關辦理,該民間機構如因設置公共藝術而有增加其負擔之情形者,則屬其與興辦機關間權利義務關係,可另於投資契約明訂。(參見文建會96年9月20日文壹字第0962125182號、文建會96年12月5日文壹字第0962134442號函)

相關條文 




案名有關新北市政府函詢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疑義案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7月12日文藝字第1013025534號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6月21日北府文推字第1011918820號函。

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二以上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案,興辦機關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有關合併設置之基地,並未限於同一基地,且無限定該基地條件。

三、本部100年7月26日文參字第1003016414號函釋:「將二以上『公有建築物』興建案,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由合併後設置公共藝術之公有建築物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其釋示內容為公共藝術之審議單位,非興辦機關送審程序,合先敘明。基於尊重各審議會權責,跨縣市併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興辦機關於送審時,宜另案告知被併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公共藝術審議會。

四、有關 貴府表示「被併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藝術審議會無從知悉併案原因及計畫內容,亦未能本其立場及職權表述意見」1節,涉及併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機制及併案條件,本部將錄案作為日後修法參考。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案名有關臺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範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相關疑義案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7月09日文藝字第1013025394號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1年6月26日油工發字第10110269130號函。

二、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略);同條例第二項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略)。另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9條第2項所稱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略)。基於上開規定,公有建築物造價無論是否逾新臺幣五億元,均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至於所稱公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6條規定:……(略)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並未就其基地用途、是否屬開放空間等作特別排除;並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參見文建會96年12月10日文參字第0961133605號、97年9月23日文參字第0971129120號等函釋)。惟如本案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建築法第6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




案名有關新竹縣立成功國民中學函詢「校舍興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獲選作品是否過度參考其他作品案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文藝字第1013021651號
說明

一、復 貴校101年5月2日成中總字第1010001664號函。

二、公共藝術徵選係透過徵選小組召開徵選會議選定之,徵選小組成員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建會(文化部)公共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基於此,徵選小組當具備與視覺藝術領域有關專業知識。有關徵選作業產生之疑義,宜由 貴校與本案徵選小組研議酌處。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9條第2項




案名有關雲林縣西螺鎮公所函詢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3條疑義案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文參字第1013009279號
說明

一、復 貴公所101年04月02日西鎮民字第1010004984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3條:「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協驗。」

三、有關勘驗作業委員是否需同時出席1案,為避免勘驗過程委員缺乏討論致無法形成共識,建議仍應共同出席為宜。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3條




案名有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函詢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水湳機場遷建專案工程」公共藝術設置併案辦理疑義案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文參字第1013004988號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2月1日中市文視字第1010001543號函。

二、本案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水湳機場遷建專案工程」,就 貴局所送報告書內容觀之,似屬「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由中央部會負責審議;另,如該指揮部擬將公共藝術總經費交由地方政府統籌辦理者,亦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報送(中央部會)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

相關條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條第2項




案名有關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公共藝術設置案擬以「委託創作方式」委託教師辦理,是否符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疑義案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文參字第1013003812號
說明

一、復 貴校100年12月5日臺藝大總字第1000350336號函。

二、有關公立學校之公共藝術設置案擬以「委託創作方式」委託自校教師辦理1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尚無特別之規範限制(本會93年5月26日以文參字第0931114389號函),合先敘明。

三、惟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略)」。本案是否有違其他法令之規定,檢附相關單位意見供參:

(一)教育部。

 依本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規定(略):「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復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及第29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案需辦理勞務採購,則教師須以「廠商」身分參與投標,核與本部前開87年6月7日函「教師不得經營商業」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相違。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第2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2. 有關國立大學得否委託該校教師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一節,因涉事實認定,請依服務法規定辦理,如尚有疑義,請徵詢該法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意見。

相關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第17條、第21條、第24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案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為公營事業機構,刻正進行查核金額以上而未建巨額採購之內部物流發貨倉庫工程案件,有關本工程是否屬於公有建築物乙事;且須進行設置公共藝術乙節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文參字第1013001601號
說明

一、復 貴營業處101年1月6日台菸酒中營物字第1010000125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係指建築法第6條:「……(略)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亦即所有公有建築物均應設置公共藝術,並未就其用途、大小、經費多寡等作特別排除;並包含擴建、增建、改建之公有建築物工程。

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總樓板面積,係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重大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建築執照時,應先就其造型及景觀會商主管機關」之範疇,與該條例第九條公共藝術範疇無涉,併予敘明。

相關條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8、9條;建築法第6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