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基金會111年5月26日帝基字第111051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4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執行小組人數及成員身分別,條文內並未限制同一成員僅能有一種身分,先予敘明。 三、再就本辦法第11條第2項,本部審議會之職掌包含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故本部訂有「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建置作業須知」(下稱本作業須知,如附件),明列得提報資料庫內專家學者之審議資格,亦包含推動公共藝術之機關人員,其資格如下: (一)曾推動公共藝術之機關人員,且具公共藝術相關實務經驗,並經所屬機關證明者。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且具公共藝術教學研究或實務經驗者。 (三)具公共藝術實務或研究經驗或相關專長,有具體傑出表現者。 四、其中如由本部審議會審議以本作業須知第一點資格納入資料庫內,即表示其同時兼具機關代表及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身分;又如以大專院校講師資格納入資料庫者,或許具環境空間專業、其他專業類(如社區營造專業等)教學專長,並非僅有專責視覺藝術類之藝術家或講師方可納入。此外,機關亦可能借調大專院校講師擔任機關主管,然其專業性並不會因擔任機關主管而喪失。 五、是以,本作業須知針對專家學者之資格,僅要求具公共藝術專業知能、教學或實務經驗等,只要此專家學者具公共藝術專長或經驗,並無須除名之事由,通過本部審議委員同意納入資料庫後,並未限制於遴選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時僅能擇一專長,或放棄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身分。故本辦法第14條第1項各類成員身分如兼具本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專家學者身分,無違本辦法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