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文綜字第11130055682號令訂定

一、文化部為要求文化藝術事業應恪遵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指引。

二、文化藝術事業應恪遵各項勞動法規,保障工作者之勞動條件、推動職場性別友善、確保職業安全衛生及社會安全保障。

三、本指引之適用範圍為符合勞動契約之文化藝術事業及文化藝術工作者。

前項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依勞動部所訂定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勞動契約以不定期限為原則,如為定期契約,應檢視其是否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

四、為推動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利保障及加強勞雇關係,文化藝術事業應建立機制,擬定工作規則及召開勞資會議。

前項勞動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例示如下:

(一)文化藝術事業應建立工作時間配置制度,並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施行。

(二)文化藝術事業應依法擬定工作規則,並報勞動主管機關核備。

(三)文化藝術事業應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五、為給予文化藝術工作者薪資保障,文化藝術事業應定期、全額直接給付文化藝術工作者工資,以確保文化藝術工作者維持基本生活。

前項勞動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例示如下:

(一)文化藝術事業與文化藝術工作者約定工資應達法定基本工資。

(二)文化藝術事業應定期全額直接給付文化藝術工作者其工資。

(三)文化藝術事業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予文化藝術工作者,並以電子、紙本或其他得隨時查詢之形式給予之。

(四)文化藝術事業延長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五)文化藝術事業不得預扣文化藝術工作者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為確保文化藝術工作者身體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文化藝術事業應依循工作時間之規定,給予文化藝術工作者適當之休息。

前項勞動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例示如下:

(一)文化藝術工作者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文化藝術事業延長工作者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四十六小時。

(三)文化藝術事業如其為特殊性工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程序,積極建立彈性工時制度。

(四)文化藝術工作者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文化藝術事業不得強制其工作。

(五)文化藝術工作者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六)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文化藝術事業應給予休假。

(七)童工、女工之工作時間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為保護文化藝術工作者工作安全,文化藝術事業應維護文化藝術工作者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及確保其健康,實踐職業災害發生之預防及救助。

前項勞動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例示如下:

(一)文化藝術事業應依法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二)文化藝術事業對於有危害文化藝術工作者健康之場所安全之情形,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安全措施。

(三)文化藝術事業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四)文化藝術事業對文化藝術工作者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八、為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文化藝術事業應推動職場之性別友善、建立無歧視之工作環境,並預防性騷擾之發生及補救。

前項勞動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例示如下:

(一)文化藝術事業應建立性騷擾之防治機制。

(二)文化藝術事業應推動職場之性別工作平等措施。

(三)文化藝術事業應建立無歧視之工作環境,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而為差別待遇。

九、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生活及促進社會安全,文化藝術事業應給予文化藝術工作者社會保障,確保其退休後生活及其他保險事故之給付。

前項勞動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例示如下:

(一)僱用五人以上之文化藝術事業,有為文化藝術工作者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

(二)文化藝術事業應依法為其工作者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三)文化藝術事業應依法規定之投保薪資為工作者參加社會保險,投保薪資金額不得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四)文化藝術事業應為文化藝術工作者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